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财产保全
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直到执行,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。在这一过程中,如果赔偿义务人隐匿、转移财产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。财产保全,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起诉前或者起诉后,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,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,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。
在发生交通事故后,身为受害人往往忙于处理其他赔偿事项而疏忽了申请财产保全,导致肇事车辆方转移财产后或者无力承担赔偿,自身无法正常获得赔偿款。
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。
(一)诉前财产保全
诉前保全代的当事人因情况紧急,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,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。
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。
(二)诉讼财产保全
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,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,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。
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,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。申请人可提供财产担保,也可以提供保证人担保。保证人应当有合法的收入或固定的财产,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,并出具书面保证书。
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,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。
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,法院接受申请后,人民法院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,对于符合条件的,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。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,应当立即开始执行。
(三)财产保全范围
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,或者与本案相关的财物。
(四)财产保全措施
财产保全措施一般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或者法律法规的其他地方法。法院冻结财产后,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,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。
为了保障自身利益,在发生事故后肇事车辆有以下情况:
1.肇事机动车方不支付医药费;
2.没有投保交强险,也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;
3.肇事机动车方的保险金不足以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损失,是指肇事机动车方虽然投保了机动 车交强险及第三方责任商业保险,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额可能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保 险责任限额。
受害人应当尽快向采取诉讼保全措施,保障自身利益。